芙蓉检察:酒后冲动行事 “醉”终被判刑
2022-12-01 14:06:09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历玉换 | 点击量:7656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历玉换)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,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冲动行事,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。近日,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寻衅滋事、袭警案,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。
2022年3月15日晚22时许,黄某饮酒后行至芙蓉区某小区,无故随意辱骂、挑衅、追赶过往群众,并对路过的群众马某祯、甘某玉、尹某颖进行殴打,分别致3人不同程序受伤,经鉴定马某某、甘某玉为轻微伤。
接群众报警后,附近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。在被控制和带离过程中,黄某又无端辱骂、推搡、撕扯、殴打处置该警情的民警和协警,经鉴定1名民警构成轻微伤。案发后,黄某赔偿了上述被害人损失,取得谅解。
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,致2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同时,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致1名民警轻微伤,其行为构成袭警罪。鉴于其具有坦白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、自愿认罪等情节,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。
检察官提醒:人在饮酒后容易冲动,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,应当以适量为宜。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一时冲动随意殴打他人,否则不仅需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,还可能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,得不偿失。日常生活中,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,在遇到民警执法时,应当积极配合,敬畏法律,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悔恨终身。
一审:李林俊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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